导言:每年的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国际家庭日”旨在提高各国政府和公众对于家庭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和睦、幸福和进步,改善家庭地位和条件,加强在保护和援助家庭方面的国际合作,为提高对有关家庭问题的意识和加深对影响家庭的社会、经济和人口发展过程的了解提供机会。今年“国际家庭日”的主题是“以家庭为本的政策助力可持续发展:迈向第二届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Family-Oriented Polici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wards the Second World Summit for Social Development)。
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有效提高了家庭发展能力,助力人口高质量发展。“十五五”期间,应着力从完善生育保险和儿童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促进托育服务供给提质增效,建设平衡“工作-家庭”的劳动力市场环境等三方面建立健全我国生育支持家庭发展政策体系。
少子化和老龄化是当前我国人口的趋势性特征,自2021年起我国人口总量持续缩减。为适应人口结构和总量的变化,促进人口规模、结构与质量的长期均衡发展,我国陆续调整优化生育政策。2013年,我国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6年,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与此同时,我国在生育支持、生育服务、育幼服务等方面不断增强政策制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和生育友好型环境建设。
在我国快速现代化进程及人们思想观念转变的背景下,生育行为已经并非完全基于家庭,但不能否认的是,家庭是生育的基本载体,也是生育行为的决策单位,对生育和养育等人口再生产过程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因而,为推进生育政策效果、政策目标实现,需要研究制定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引导家庭成员行为规范、优化家庭资源配置、增进家庭福祉及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我国近年来较为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并初步探索建立生育支持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框架。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1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推出20项具体措施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持续优化服务供给。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从强化生育服务支持,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各地也陆续推出了支持生育的政策举措,涵盖家庭发展的生育、养育和教育等多个阶段和诸多领域,面向家庭发展的社会政策实施实践路径不断拓展。然而,目前我国生育支持家庭政策在社会分配对象、经济保障和服务支持、“工作-家庭”协调发展等方面仍存在短板,突出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为有限,儿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也相对较低;二是,托幼托育服务的供给存在明显缺口;三是,生育假期制度的设置仍有改进空间。
“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践、社会治理与民生保障升级、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应着力从如下三个方面推动生育支持家庭发展政策体系建设。
第一,健全生育保险和儿童医疗费用保障机制。一方面,当前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大多仅面向城镇职工,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及相关福利较少。即便是在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产妇群体中,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额度也较为有限。生育保险应突破当前“职业”、“就业”限制,构建覆盖更多政策对象的生育医疗保障体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逐步降低生育相关的医疗及服务费用,推行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生育服务模式,从根本上减轻家庭生育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儿童的医疗保障制度,儿童一般被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畴,但该保险制度对儿童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有限,难以满足儿童在疾病治疗等方面的特殊需求。由于儿童医疗多数发生在门诊,建议通过提高儿童医保门诊报销水平、降低起付线等措施减少家庭医疗成本,进而减轻家庭的养育负担。
第二,拓展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我国托育服务的整体供给不足,普惠型托育机构数量匮乏,并且托育行业还缺乏统一的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造成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无法有效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因此,需多管齐下优化托育服务的生产、提供与递送,降低家庭在育儿过程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支持和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政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税收减免等方式,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帮助其缩减运营成本;支持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中心、家庭托育点,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体等多种服务递送方式,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在监管层面,政府应完善托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制度,统一人员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督导和培训。
第三,构建家庭友好型劳动力市场环境。首先,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产假制度,但当前各地延长产假时长不一。延长产假既可能提高生育意愿,也可能导致企业雇佣女员工意愿下降,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建议从国家层面统筹考虑,在科学评估产假时长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相关标准和我国就业市场需求,重新审视法定产假与生育奖励假制度,增进女性生育保障与职场公平;其次,陪产假偏短,不利于家庭内部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有必要增加男性的陪产假时间,或借鉴北欧国家成功经验,探索父母共享育儿假模式,引导形成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家庭意识;最后,育儿假偏少,且工作时间缺乏灵活性,使得职工在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建议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商议,允许职工以灵活方式使用育儿假,如按小时、天数或周数休假,助力职工实现职业发展与家庭照料的动态平衡。
(作者: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 马璐岩 刘岚)